综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邪教组织等;
2、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地质灾害、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的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科(室、中心、站)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和上级要求需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联综治办及主要和分管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综治办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联主要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
(三)纪律处分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向上级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