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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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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58号)。
2、收费标准:本地(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3、收费范围: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
4、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代征部门沟通的情况下,对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十届十一次会议通过)。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缓、免审批程序:
依据:《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
2、收费标准:本地(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3、收费范围: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
4、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代征部门沟通的情况下,对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十届十一次会议通过)。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缓、免审批程序:
依据:《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