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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发布时间:2016-06-30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一、报表分类

  (一)1表《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

  (二)2表《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一览表》

  二、填表范围

  在章贡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市属和中央、省驻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三、报送程序

  各用人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一览表》均为年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自留,另一份报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四、注意事项

  (一)报表时间:2013年5月20日前,逾期不报送申报材料的,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在职职工总数参照上年度年报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核定,全年全额征收。

  (二)征收时间:2013年6月至7月的纳税申报期,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申报缴纳“残保金”。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1表中:“职工总数”的指标是指在本单位中从事任何工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全部人员的总和,不包括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该指标应与各用人单位向税务、统计、人力资源、工商、技监等部门所报的相关数据一致。

  (四)1表中:“残疾职工总数”的指标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为其按月足额缴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支付不低于章贡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在职在岗残疾职工。

  (五)以下情形不能计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职工;

  2、已在社保局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残疾职工;

  3、未购买社会保险或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会保险以及用人单位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残疾职工;

  4、工资标准低于章贡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职工[2012年赣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70元/月。

  (七)2012年及2013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在报送报表时请随报表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2012年成立的用人单位按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的次月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3年成立的用人单位不计征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也须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八)用人单位在2012年中途招收残疾人就业的,并符合 “已安排残疾职工”要求的,按招收前实际月份(不含招收当月)计算缴纳“残保金”。

  (九)报送的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只需填写1表,附2012年1月、6月、12月含工资领取单的原始会计凭证的原件和职工工资领取单的复印件。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填写1表、2表,除附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所需审核材料外,还须附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在职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

  (十)单位地址:市政中心北区南楼1607 联系电话:8391783

  五、请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报表,不得拒报、瞒报、屡次迟报。如发现拒报、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地方统计法规追究其法津责任。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