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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9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量:

  

  赣府厅发[2010]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 ○年九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残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信委 省文化厅

  省新闻出版局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重要意义。 我省有283.2万残疾人,涉及1076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赣发〔2009〕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当前,我省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任务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或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特殊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动员单位、社会力量参与结对帮扶;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采取跟踪帮扶及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改造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中列支。

  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在2015年前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和集体适当给予缴费补助。将城乡残疾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政府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和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六)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等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明确编制、规格、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照相关规定兴办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配备康复协调员,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和康复指导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设施,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家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的投入,逐步提高残疾人人均康复经费标准。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建设康复人才队伍,各级财政每年列支相应经费,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与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完善我省聋儿听力语言、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完善康复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视障、听障、智障三类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当建立一所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阶段教育)。

  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普通学校不得拒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入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拒收。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列入政府培训规划,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九)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贯彻实施《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本人和家属优先推荐就业。加大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力度,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省、市、县三级资源共享。

  (十)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加大对农村残疾人进行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残疾人脱贫。

  (十一)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 建立健全以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为示范、市县两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设区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积极为残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政府补贴制度,每月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十二)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各级政府要成立无障碍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制定无障碍建设工作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无障碍设施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和具体方案,教育、民政、铁道、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要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车站、码头、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行业无障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坚持建管并重,维护无障碍环境。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无障碍环境良好氛围。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完善公共交通无障碍,实现县以上城市公交、出租车残疾人乘坐无障碍。

  积极开展创建无障碍县(市、区)活动,在2015年实现全省城市和县级出行无障碍。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推行乡村无障碍建设。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从2010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和改造经费。

  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信息无障碍意识。省、市、县文化、信息、通讯、城管等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十三)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残疾人体育知识。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基层文化体育活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积极做好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指导和帮助残疾人科学健身的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全省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定期举办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各级财政要保障基层残疾人体育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体育工作顺利开展。

  市级以上图书馆设立无障碍阅览室,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各级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并为他们参加活动提供方便;为残疾人定期组织慰问演出,订阅有关残疾人书籍。加大对反映残疾人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的扶持力度;文化部门在开展农村文化三项活动中要把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影视作品列入影片放映范围;各级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开辟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

  省、设区市要成立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积极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各级文化、民政、教育等部门要支持残联和社会成立残疾人艺术团体和组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单位每四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艺术汇演,发现和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

  (十四)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残联成立残疾人维权机构和残疾人法律救助站,落实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贫困残疾人全部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涉残案件,做到应援尽援。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救助服务。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领导负责、部门包案、组织干部下访等制度,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和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列入全省普法教育重点内容,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增强残疾人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十五)加强基础建设,保障可持续发展。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和信息平台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全省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联合公办或民办高校,开设残疾人特殊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课程,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参照有关规定,落实残疾人事业工作者的特殊教育津贴。通过多种渠道,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服务的辅助技术和产品。制定政策鼓励扶持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积极开展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活动。

  (十七)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托养、体育、法律援助、无障碍改进等助残项目。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无障碍建设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及农村倾斜。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制定完善各级残疾人优惠政策,出台实施《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实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关规定和措施。根据国家研究制定的无障碍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社会福利、特殊劳动权益及就业保护规定和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制订和完善我省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残联等组织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设立爱心助残基金和助残示范基地,招募助残阳光使者,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富有成效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有影响力的助残活动品牌。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检查、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研发、推广和使用江西省残疾人证二维码防伪信息技术系统,免收残疾人证工本费,确保2010年内有领证需求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加强全省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建立残疾人骨干队伍。在今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残联,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配备专职委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规范的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和强化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