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http://gzcl.v1.3dns.com.cn/scl/ 法律上所指的生命仅仅指自然人的生命,而不是泛指一切生物体的生命。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人的最高也是最重要的人格利益,没有了生命,人的一切其他权利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为保护人的生命,法律专门规定了人人都享有生命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生命权是指以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而如何判断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对生命的保护至关重要。一般认为,人的出生时间以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独立存在,且能自主呼吸为准。人的死亡时间以生理机能完全丧失、不能复生为准。每个人在出生以后,死亡以前都具有相同的生命权,不能因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健康程度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人的生命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具体地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的延续是人体的正常功能,也是一种自然现象。生老病死是自然不可抗拒的规律,法律规定的生命权中的生命安全维护权并不是确保人人长生不老,而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因受外来的非法侵害而丧失。其实质是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2)防止危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当有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和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或他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其中最基本的措施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所谓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都是通过赋予人们某种权利防止危害生命的结果的发生。(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当特定的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没有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请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方式,就包括了改变生命危险环境。 http://gzcl.v1.3dns.com.cn/scl/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生命权主要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时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侵害他人生命权主要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侵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时也可能构成除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外的罪,如在侵害人以爆炸、投毒、放火、决水等可能危及多人生命的方式实施犯罪并造成被害人死亡时,其行为则构成了爆炸罪、投毒罪、放火罪、,决水罪。在侵害人于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时造成被害人死亡时,其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 |